河南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225民初5729号之一
原告:***,男,1955年6月18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7932275463。
法定代表人:***,经理。
住所地:兰考县产业聚集区未来路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河南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伙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60元,保全费118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