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81民初2070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10月12日出生,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河南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产业集聚区未来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缴纳诉讼费用,且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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