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25民初384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华,兰考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57932275463。
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产业集聚区司野村南500米西侧。
法定代表人:林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利,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乐,河南兰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河南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6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4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永红
审判员  李三民
审判员  程庆民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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