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25民终24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蒙自腾丰建材经营部,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滇南大商汇建材商场C18号。
经营者:***,男,汉族,1981年11月12日生,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盟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盟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6月3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原审被告:红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护国路1号。
法定代表人:孙志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涉案项目管理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个旧市和平小学,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27号。
法定代表人:***。该小学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个旧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金湖西路建设广场318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蒙自腾丰建材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红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个旧市和平小学、个旧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2023)云2501民初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蒙自腾丰建材经营部于2023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蒙自腾丰建材经营部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蒙自腾丰建材经营部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84元,减半收取242元,由上诉人蒙自腾丰建材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甘 峰
审 判 员 焦 艳
审 判 员 苏 知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 洪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