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蒙自腾丰建材经营部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25民终24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蒙自腾丰建材经营部,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滇南大商汇建材商场C18号。 经营者:***,男,汉族,1981年11月12日生,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盟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盟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6月3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原审被告:红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护国路1号。 法定代表人:孙志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涉案项目管理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个旧市和平小学,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27号。 法定代表人:***。该小学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个旧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金湖西路建设广场318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蒙自腾丰建材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红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个旧市和平小学、个旧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2023)云2501民初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蒙自腾丰建材经营部于2023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蒙自腾丰建材经营部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蒙自腾丰建材经营部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84元,减半收取242元,由上诉人蒙自腾丰建材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甘 峰 审 判 员  焦 艳 审 判 员  苏 知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 洪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