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红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红河州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红河州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个旧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25执641号之十八 申请执行人:红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蒙自市护国路1号。 法定代表人:孙志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红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执行人:红河州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人民路****2幢603室。 法定代表人:矣**。 被执行人:红河州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个旧分公司。住所: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人民路54号。 负责人:***。 被执行人:矣**,男,彝族,1979年5月3日出生,住玉溪市红塔区。 红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红河州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红河州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个旧分公司、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31日作出的(2021)**终23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红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工程款18403131元及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39704元、执行费85803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2022年7月25日、2022年12月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民政、工商、税务、不动产、车辆、保险及证券等登记信息,依法扣划红河州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个旧分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14215.83元,扣划矣**在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存款1001.1元,共计15216.93元,通过协助执行机关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封了被执行人矣**名下登记的车牌号为云FY××**的车辆,该车辆未能实际控制,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2022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缴款通知书,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 3、2022年12月29日通过协助执行机关个旧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并查封了被执行人红河州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个旧分公司名下登记的座落于个旧市××村的土地(证号为:个旧市国用(2015)第1051号),该土地本院系轮候查封,依法不能处置。被执行人红河州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通过协助执行机关个旧市房地产管理处查询,被执行人红河州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红河州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个旧分公司名下无商品房合同备案信息;通过协助执行机关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红河州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红河州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个旧分公司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3年1月3日通过协助执行机关玉溪市红塔区自然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矣**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通过协助执行机关玉溪市房地产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矣**名下无商品房合同备案信息;通过协助执行机关玉溪市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矣**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 5、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1月9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至2023年1月12日止,本案执行到案款共计15216.93元,已发放执行费账户。 7、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求其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新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红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明确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钟 旭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何 俊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咀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