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甬鄞民初字第2194号
原告:上海天沥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东星村十二组。
法定代表人:杨漾,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玮,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交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粮丰街吴黄1幢。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天沥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交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天沥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天沥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天沥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3元,减半收取1226.50元,由原告上海天沥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