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交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市交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中基临港基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26执47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交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

法定代表人:戴伟鹏,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林小云,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基临港基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叶敏迪,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交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基临港基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226民初6762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波市交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中基临港基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市交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款550000元并支付利息,应负担案件执行费7900元,诉讼费9650元。本院在执行了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20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中基临港基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权利义务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2.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中基临港基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浙B8××××的车辆,但该车已报废。

3.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中基临港基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账户、支付宝、财付通帐户,本院依法冻结存款,因金额较小暂未扣划。

4.因被执行人中基临港基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对采取公安布控的执行措施。

5.鉴于被执行人中基临港基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中基临港基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人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截至2020年10月10日,本院未执行到执行款,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中基临港基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亦不申请对被执行人中基临港基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宁波市交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中基临港基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226执47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彭聚儒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代书记员 李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