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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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民终34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市交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新典星座39号7-2。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市交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119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