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24民初4742号
原告:武如学,男,1954年2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仁,江苏民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朴席镇原建筑管理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917724553711。
法定代表人:经恒玉。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圣勇,江苏鈜云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顺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新安镇人民西路南侧常州南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45502010854。
法定代表人:张捷。
被告:徐慎友,男,1963年2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涟水县黄营乡街西村六组5号。
原告武如学与被告扬州市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顺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慎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武如学申请撤回对被告扬州市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顺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慎友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如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904元,原告已交纳。
审判员 张蕊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