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市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扬州润菱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1081执2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扬州润菱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润菱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2)***字第906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扬州润菱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苏1081执2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张成河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