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宝盛实业有限公司

西宁宝盛实业有限公司与青海天泰制钠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0122民初3887号
原告:西宁宝盛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盛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天泰制钠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甘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西宁宝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天泰制钠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立案。原告西宁宝盛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宁宝盛实业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青海天泰制钠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西宁宝盛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033元,减半收取16016.5元,由原告西宁宝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光祥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