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青0104民初2214号
原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671222U,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4399号。
法定代表人:董增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泉芳,上海茂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铜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000564938862D,住所地: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甘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宏庆,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西宁宝盛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10440094X,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84号3号楼1单元9层1091号。
法定代表人:汪璊,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铜业有限责任公司、西宁宝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原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以双方已私下和解,被告已给付全部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8元,减半收取计499元,由原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柏 梅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蔡乐园
书 记 员 张雨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