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宝盛实业有限公司

遵义新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宝盛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4民初7762号
原告:遵义新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沙坝村黄泥坡金贸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MA6DMC66XY。
法定代表人:蒋先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继友,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宁宝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84号3号楼1单元9层10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10440094X。
法定代表人:汪璊,该公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遵义新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宁宝盛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立案受理后定于2021年8月31日开庭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遵义新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0.00元,由原告遵义新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高曦予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