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惠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7民初113号 原告:***,男,197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区。 原告:***,男,197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 被告:新疆惠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亚南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成蜀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同诚路8号9栋1**4层7号。 法定代表人:陈**,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区。 原告***、***与被告新疆惠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成蜀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他思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