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惠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惠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克拉玛***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6执7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惠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亚南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克拉玛***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三平镇永新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作出的(2021)新0106民初53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7648.47元、执行费165.00元,已执行到位金额223.74元,尚未执行的标的17424.73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本案被执行人采取以下查控措施: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保险、证券、工商等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本院已冻结,账户内有少量存款,已扣划至申请人处;经查询,被执行人克拉玛***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有长城牌×××号车辆,本院已查封,因车辆未能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变现。我院向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克拉玛***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反馈结果是克拉玛***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委托被执行人克拉玛***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查询财产信息,反馈结果为其名下有土地,本院已查封,因财产价值超出执行标的,故不宜处置。本案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本案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于2022年12月29日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认可法院所做的调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在  江 审判员 徐    凤 审判员 阿布都***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谢  忠  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