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7民初383号
原告:***,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原告:***,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
上列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新市区)丰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疆惠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桉,北京市广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蜀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同诚路。
法定代表人: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信和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新市区。
原告***、***与被告新疆惠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成蜀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20,343.66元,扣除负担部分25元,剩余20,318.66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王 红 泉
人民陪审员 王 中 慧
人民陪审员 李 芳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凝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