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惠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7民初383号 原告:***,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原告:***,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 上列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新市区)丰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疆惠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桉,北京市广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蜀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同诚路。 法定代表人: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信和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新市区。 原告***、***与被告新疆惠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成蜀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20,343.66元,扣除负担部分25元,剩余20,318.66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王 红 泉 人民陪审员 王 中 慧 人民陪审员 李  芳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凝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