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惠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惠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21执10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惠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桉,北京市广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7年10月2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申请执行人新疆惠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1)新0121民终347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依法立案,本案有两项申请执行事项,第一项金钱执行标为3,211,112.62元,执行到位标的额为00.00元;第二项返还涉案土地、房屋的行为执行事项,第二项已全部执行完毕。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财产报告令,于2022年4月15日送达了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1年11月18日、2022年2月14、5月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其余无银行及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证券及无对外投资等登记信息; 3、依照据依民事判决书判项,经本院依法执行,于2022年1月19日将涉案位于乌鲁木齐县的房屋返还给了申请执行人,该案行为执行事项执行完毕; 4、本院执行人员于2021年11月25日走访调查被执行人住所地管辖社区及经营场地,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名下登记一辆车辆,本院予以查封,但该车辆年久,车辆主体已不存在,本院未能实际控制车辆主体; 5、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21执10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买      彦      军 审判员           李 丽 军 审判员     阿斯哈尔别克江阿别克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阿  克  力**阿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