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惠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惠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汇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5执3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惠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亚南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汇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路161号昆仑小区5号楼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新疆惠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汇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2月15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新0105民初551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490170.07元。 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2023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2023年2月17日、3月9日、4月2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互联网银行信息,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我院依法予以冻结。 3、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开户、保险信息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4、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土地登记信息,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5、2023年2月22日,采用传统方式通过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可供执行。 6、2023年5月19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电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无财产线索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不需要走访判决书中确认地址,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次实际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穷尽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 生 明 审判员 地力夏提 审判员 张  萌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