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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浙江越美国际轻纺商贸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681执846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路**华阳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项标。 被执行人:浙江越美国际轻纺商贸城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暨南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越美国际轻纺商贸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681民初94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越美国际轻纺商贸城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越美国际轻纺商贸城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7581160元,申请执行人浙江**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有权就案涉越美国际轻纺城一期消防工程(场式)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对上述债务在857116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执行人浙江越美国际轻纺商贸城有限公司应返还申请执行人浙江**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保证金1000000元及利息,同时被执行人浙江越美国际轻纺商贸城有限公司应承担案件受理费39399元,执行费70502.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浙江越美国际轻纺商贸城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浙江越美国际轻纺商贸城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并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实地调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浙江越美国际轻纺商贸城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为浙DB××**丰田牌车辆一辆,本案无法处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越美国际轻纺商贸城有限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另案申请执行人在执行中申请对被执行人浙江越美国际轻纺商贸城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已移送审查。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短信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浙江**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越美国际轻纺商贸城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681执84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