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81民初306号之一
原告:***,男,1961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道望江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江山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
被告:洛阳市广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首阳山街道办事处夏都大道山水人家**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路**华阳大厦iv>
法定代表人:杨项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0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原告***诉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分公司、洛阳市广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浙江**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申请追加***为本案被告。原告***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市广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浙江**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市广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浙江**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薛轶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