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81民初30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1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新桥镇新柏村唐家圩**。公民身份号码:3210241961********。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道望江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江山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洛阳市广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首阳山街道办事处夏都大道山水人家**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路**华阳大厦iv>
法定代表人:杨项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分公司、洛阳市广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浙江**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作出(2020)豫0381民初30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分公司、洛阳市广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浙江**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63859.84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被申请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分公司、洛阳市广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浙江**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价值3263859.84元的其他等值财产,期限为动产二年、不动产三年。原告***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分公司、洛阳市广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浙江**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63859.84元的冻结及相应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薛轶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