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民终12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平阳南路3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东路14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浙江越美国际轻纺商贸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暨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浙江越美国际轻纺商贸城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8)浙0681民初20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虽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翠
审判员 **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车**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