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荷和园林业开发有限公司

宣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曲靖荷和园林业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381执恢467号
申请执行人宣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付承显,职务:理事长。
地址:宣威市。
被执行人曲靖荷和园林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子卓,职务:总经理。
住所:曲靖市麒麟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2064278992T。
被执行人赵子卓,男,1994年7月1日生,汉族,住曲靖市麒麟区。
被执行人曲靖天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崇泽,职务:执行董事。
住所:曲靖市沾益区盘江镇吴家庄村委会第5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80642971149。
被执行人赵崇泽,男,1968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曲靖市麒麟区。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宣威市人民法院(2018)云0381民初4279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了宣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曲靖荷和园林业开发有限公司、赵子卓、曲靖天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赵崇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宣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8890185.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院依法委托昆明海旭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的苗木进行价值评估,后申请人没有缴纳评估费,昆明海旭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退回委托,本院不在对该苗木进行评估拍卖。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子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何熙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