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上城名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曲靖上城名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302执12号
申请人:***,男,1978年5月1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
被执行人:曲靖上城名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正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2MA6PAR1K9Q;
地址:麒麟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曲靖上城名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云0302民初77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2800.00元及其他(利息、相应执行费等)。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含致被执行人的劝告信、执行风险告知书、信用惩戒告知书、典型案例、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相关法律规定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保险、工商信息、民政、税务、不动产、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车辆情况进行查询,结果如下:1、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一个银行账户,无可供扣划存款;2、被执行人在曲靖市麒麟区、经开区范围内无房屋权属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名下查无车辆登记信息;4、其他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现已将被执行人依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并将执行结果进行告知,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终结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22)云0302执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何江维
审判员 :谢晓忠
审判员 : 王 俊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