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永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815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永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杨寿镇永和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梅花,江苏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

再审申请人江苏永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和公司)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10民终2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永和公司申请再审称,1.并无证据证明永和公司2005年安排***到第三项目部工作。***带领第三项目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根据承接项目挂靠公司、缴纳管理费,工作人员均由***负责,永和公司并未管理指挥***。***不愿跟***到外地工作,也不愿***介绍新单位或到永和公司上班。永和公司多次邀请***上班遭拒。录音证据显示***的社保费用由***支付,永和公司仅系代缴。二审判决依据的是***而非永和公司出具的工资表,该表真实性无法确认,不足以证明***的实发工资。2.***不认为永和公司将其辞退,永和公司也没有主动解除劳动关系,双方未协商一致,***主动与永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永和公司不应承担经济补偿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永和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理由是:

首先,永和公司一审答辩状中称因为****2018年1月起处于离职状态,同意解除劳动关系。永和公司认可解除劳动关系的前提系承认其与***存在劳动关系,同时永和公司还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故永和公司以***带领第三项目部自负盈亏等为由主张***不受自己监督管理、不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事实依据。

其次,原审判决认定双方自2018年1月起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永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电话中对***称,******;你反正他辞你,你找他(***)哎”“你找他,你不好找我,……必须了断得在找我”“我把你收下来之后,他把责任推给我了”,***则称“对,我就是这个意思,你收下来,我什么养老医疗什么东西全是你的……我在你这块打工,你应该对我负责到底”。上述证据表明***在2017年12月愿意接受永和公司安排工作,而永和公司予以明确拒绝,要求其与***结算。此后,永和公司在2018年1月停止为***缴纳社保。***与***的相关短信往来表明,***因永和公司的上述行为离职,永和公司对此明知,其在***发出律师函之前亦无异议,故双方已在2018年1月解除劳动关系。但***离职系因永和公司存在不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形,永和公司虽主张***提供的工资表不真实,却无反驳证据,原审判决永和公司向***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永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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