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845江苏永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民终28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永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杨寿镇永和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韵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4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永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9)苏1003民初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被上诉人***对案涉款项冲抵的事实作出新陈述,导致一审判决对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本案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9)苏1003民初25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永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审判员***
审判员韩冰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孙皎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