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1003民初1241号
原告扬州市群立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华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永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扬州市群立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市群立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 李 五
审判员 谢云参
审判员 王 禹
书记员 马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