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永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03民初6867号
原告:***,男,196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被告:江苏永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杨寿镇永和村。
法定代表人:罗万金。
被告:***,女,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
原告***与被告江苏永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谢云参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