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003民初4046号
原告:***,男,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
被告:***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永和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文昌西路440号。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