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003民初4046号 原告:***,男,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 被告:***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永和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文昌西路440号。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