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003民初4046号 原告:***,男,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 被告:***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永和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文昌西路440号。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