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浩然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宏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29民初584号 原告:陕西浩然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706601904,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含光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陕西宏艳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9583527751A,地址陕,地址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城关镇清风社区iv> 法定代理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浩然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宏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受理后,原告陕西浩然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陕西宏艳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账户在264666.67元的限额内予以冻结。 原告陕西浩然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交了保单号为PZDM202161240000000043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单一张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浩然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陕西宏艳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账户在264666.67元的限额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2021年3月15日至2022年3月14日。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雷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