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1002民初4396号
原告:陕西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
被告:荆州某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法定代表人:魏某。
原告陕西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荆州某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4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荆州某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陕西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荆州某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荆州某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718元,由原告陕西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