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至县久祥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久祥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721执1176号
申请执行人:***久祥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尧渡镇建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169572299X2(1-1)。
法定代表人:汪发祥,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久祥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1547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高消费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敦胜
审判员  汪 磊
审判员  叶光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璐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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