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至县久祥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久祥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721民初1307号
申请人:***久祥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尧渡镇建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169572299X2(1-1)。
法定代表人:汪发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结算,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金平,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久祥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久祥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相关金融机构存款118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等额价值财产,并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久祥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相关金融机构存款118000元,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财产,期限二年。
案件申请费1110元,由申请人***久祥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苏香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涂程
书记员高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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