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721执1015号
申请执行人:***久祥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尧渡镇建东村。
法定代表人:汪发祥,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花园乡花园路******,身份证号3429211984********。
申请执行人***久祥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申请执行标的67000元,已执行0元。2020年10月16日,申请人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人民法院(2020)皖1721民初136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到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对其进行高消费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敦胜
审判员 叶光明
审判员 王 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方长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