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至县久祥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久祥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721执1015号

申请执行人:***久祥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尧渡镇建东村。

法定代表人:汪发祥,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花园乡花园路******,身份证号3429211984********。

申请执行人***久祥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申请执行标的67000元,已执行0元。2020年10月16日,申请人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人民法院(2020)皖1721民初136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到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对其进行高消费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敦胜

审判员  叶光明

审判员  王 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方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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