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42民初2366号
原告:深圳市远涂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桃花园社区兴工路美年广场4栋1202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1ELQX8。
法定代表人:陈文江,职务总经理。
被告:重庆**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桃花源经济园(酉阳县板溪镇金园大道58号A-296地块),公司实际经营所在地:渝北区龙溪街道红金路60号金紫山文创园6幢4层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58687250X8。
法定代表人:李丽莉,职务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远涂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等材料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诉讼费减、免、缓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远涂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何 伟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粟 敏
书 记 员 余佳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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