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朴乔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天鹭景观建筑生态设计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某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42民初1972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01月01日出生,广东省深圳市。
原告:深圳天鹭景观建筑生态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NYFG3N。
法定代表人:胡庆德,总经理。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刘伟,广东厚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板溪镇金园大道58号A-296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58687250X8。
法定代表人:李丽莉,总经理。
原告***、深圳天鹭景观建筑生态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5月31日立案。本院受理后,被告重庆**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公司住所地在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金路60号金紫山文创园6幢4层40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之规定,本案应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重庆**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注册地虽然为重庆市酉阳县,但从被告所提供的证据看,重庆**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现在的工商登记显示企业的通讯地址为重庆市渝北区红金路60号,从其提供的办公场地使用证明、物业管理使用合同、场地租赁协议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重庆**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从2019年12月起至今的主要办事机构在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金路60号金紫山文创园6幢4层40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之规定,据此可以认定被告的住所地为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金路60号金紫山文创园6幢4层401,本案应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重庆**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田彪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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