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2民初28779号
原告:深圳市远涂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桃花园社区兴工路美年广场4栋1202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1ELQX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联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桃花源经济园区(酉阳县板溪镇金园大道58号A-296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58687250X8。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远涂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7月26日依法向原告深圳市远涂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深圳市远涂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未按通知规定在7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187.61元,也未向本院申请减、免、缓申请。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远涂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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