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朴乔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市远涂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某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2民初28779号 原告:深圳市远涂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桃花园社区兴工路美年广场4栋1202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1ELQX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联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桃花源经济园区(酉阳县板溪镇金园大道58号A-296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58687250X8。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远涂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7月26日依法向原告深圳市远涂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深圳市远涂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未按通知规定在7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187.61元,也未向本院申请减、免、缓申请。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远涂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霞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