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甘1021民初1413号
原告:庆城县兴盛空心砖厂,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三十里铺镇四十铺村。
法定代表人:**,厂长。
被告:**。
被告:**。
被告:庆阳中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兴隆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庆城县兴盛空心砖厂与被告**、**、庆阳中基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庆城县兴盛空心砖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砖款25000元;2.依法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九个月的欠款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庆阳中基建筑有限公司承包了庆城县***乡***村村部建设工程,后将该工程转包给**,**又分包给**。2017年5月28日,**向原告订购机制红砖15万块,约定每块0.3元,共计45000元。当场**付款20000元,下欠25000***于2017年7月10日付清。但到期后,**推诿不给。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庆阳中基建筑有限公司未给其付清工程款,也应承担支付责任。
**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工程款其已超额给付,故不同意支付拖欠原告的砖款。
庆阳中基建筑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工程款其公司已付清,故不同意支付拖欠原告的砖款。
本院认为,**、**、庆阳中基建筑有限公司承认庆城县兴盛空心砖厂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庆城县兴盛空心砖厂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按双方约定供应红砖,**确认收到,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原告与**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未按约定支付砖款属违约行为,故原告要求**支付拖欠砖款,应予支持。原、被告未对迟延支付利息进行约定,也未达成补充协议,故不予支持欠款利息。**、庆阳中基建筑有限公司与原告没有直接法律关系,其与**之间的工程款是否付清不影响原告向**主张权利,故**、庆阳中基建筑有限公司不承担本案支付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庆城县兴盛空心砖厂砖款25000元;
二、**、庆阳中基建筑有限公司不承担本案支付责任;
三、驳回庆城县兴盛空心砖厂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