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中基盛达建筑有限公司

**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甘1021民初1423号 原告:**。 被告:**。 被告:**。 被告:庆阳中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庆城县**兴隆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用名**),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庆阳中基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拖欠原告拉料款43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份,庆阳中基建筑有限公司承包了庆城县***乡***村村部建设工程,后将该工程转包给**,**又分包给**。**在施工的过程中叫原告为其拉送黄沙、石子等材料,费用按趟次结算,费用边拉边给,工程结束付清。但拉料过程中,由于**未向**结算分文费用,**停止为工地继续拉料。后在***村支书**的协调下,**继续为**拉料。同年7月份工程完工,完工后,经**与**结算,共拖欠**拉料款43000元,**并向**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给***拉料款43000元,欠款人**,2017年7月17日。"欠条出具后,**承诺工程第一笔款到账后给**全部付清。但第一笔款到账后,**却分文未付。此后,**多次催要,同时经庆城县***司法所也进行了调解,而**、**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不予给付。 **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庆阳中集建筑有限公司未给其付清工程款,也应承担给付责任。 **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工程款其已超额给付,故不同意支付拖欠原告的拉料款。 庆阳中基建筑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工程款其公司已付清,故不同意支付拖欠原告的拉料款。 本院认为,**、**、庆阳中基建筑有限公司承认**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按双方约定供应黄沙、石子等材料,被告**确认收到,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定支付拉料款属违约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拉料款,应予支持。**、庆阳中基建筑有限公司与原告没有直接法律关系,其与被告**之间的工程款是否付清不影响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故**、庆阳中基建筑有限公司不承担本案支付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拉料款43000元; 二、**、庆阳中基建筑有限公司不承担本案支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承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