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鑫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中鑫建设有限公司与泉州市广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泉州市安得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583民初9746号
原告:福建中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泉州市广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素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安得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福建新色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泉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泉州南安市:毕滢、**。
第三人:**和,男,1968年4月26日出生,住惠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中鑫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广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安得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新色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第三人**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中鑫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中鑫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80822元,减半收取为40411元,由原告福建中鑫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渲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速录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