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03民初1653号
原告:漳州市闽希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大桥路38号B幢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574715355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中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新浦路53号庆丰大厦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569282209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漳州市闽希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中鑫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漳州市闽希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漳州市闽希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林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