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鑫建设有限公司

漳州市闽希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福建中鑫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02民初3245号之一 原告:漳州市闽希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大桥路38号B幢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574715355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中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新浦路53号庆丰大厦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569282209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漳州市闽希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中鑫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 原告漳州市闽希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电梯工程款6408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结利率计付);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漳州市小港家具贸易有限公司因建设漳州市小港家具批发市场6#8#9#楼,将该工程交由福建中鑫建设有限公司承保施建,后被告将上述承包工程中的“漳州市小港家具批发市场6#8#9#楼”电梯工程分包给原告,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5月20日签订《电梯销售安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为104.4万元,包含税费、设备、安装、运输、调试费、一年质保,其中6#8#楼电梯工程总价款为64万元,9#楼电梯工程总价款为40.4万元。原被告就还款方式进行了如下约定:1、合同订立后7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0%作为定金;2、电梯产成发货前10天支付合同总价的50%作为提货款;3、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0%作为结算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行了电梯采购并安装、调试完毕,9#楼电梯工程于2020年10月29日经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检验合格,并颁发《电梯使用标志》,2020年11月20日经漳州市龙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6#8#电梯于2021年12月29日经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检验合格,并颁发《电梯使用标志》,2022年1月21日经漳州市龙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但被告至今仅支付给原告电梯工程款403200元,尚欠电梯工程款6408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均未果。 被告福建中鑫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漳州市龙文区法院管辖。事实与理由:福建中鑫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2日收到贵院送达的诉讼材料。漳州市闽希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其民事起诉状中称,福建中鑫建设有限公司为漳州市小港家具批发市场6#8#9#楼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将上述工程的电梯工程分包给被申请人施工。另外,电梯安装需要相应的资质,亦属于建设工程的一个分项。由此可见,本案的案由应当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而非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含分包)属于专属管辖,应当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漳州市小港家具批发市场6#8#9#楼建设工程位于漳州市龙文区××工业区,因此,漳州市芗城区法院无权管辖本案纠纷,本案应由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事实,请求法庭依法查明事由,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但从原告起诉的主张及提供的证据看,原告诉求为被告支付其拖欠的电梯工程款;根据原、被告签订的《电梯销售安装合同书》约定(摘要):由原告为被告提供符合约定规格的电梯设备、电梯的安装施工及配合进行安装验收等,由被告支付原告对应的工程价款。合同还约定本案争议由合同签署地法院诉讼解决。因案涉《电梯销售安装合同书》签订时间为2020年5月2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约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可见本案符合系建设工程合同的要件,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案由应变更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属专属管辖情形,涉案《电梯销售安装合同书》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因违反专属管辖规定而无效。本案案涉施工电梯(漳州市小港家具批发市场6#8#9#楼)位于漳州市龙文区,根据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漳州市龙文区法院管辖。福建中鑫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漳州市龙文区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裁定如下: 福建中鑫建设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漳州市龙文区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