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鑫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和、福建中鑫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闽05民终60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中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九龙大道**新城车站**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福建省龙海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 原审被告:**和,男,196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上诉人福建中鑫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2015)惠民初字第7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鑫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中鑫公司从未雇佣***,也没有授权任何人雇佣***从事管理员工作。***没有任何职业技能或资格证书,其中法庭也确认只是从事杂务工作,工资结算单中每月工资高达8000元完全不符合逻辑。**和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其事后提供的答辩状真实的真实性及所**事实无法确认。一审给予采纳程序违法。***存在与他人串通虚构劳务关系虚假诉讼的可能,一审没有允许中鑫公司对工资单的形成时间及**和签名进行鉴定属重大程序错误。 ***未作答辩。 **和未作**。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中鑫公司、**和共同支付结欠***的工资款56000元,并按月利率2%计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损失。诉讼中,***减少诉讼请求为:判决中鑫公司、**和共同支付结欠***的工资款56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中鑫公司向泉州市广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包建设泉州工程学院第一期附属工程项目,中鑫公司委托**和作为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负责该工地现场施工管理。***持有**和出具的工资结算单1份,载明:“经结算欠***自2012年3月至2013年3月份在泉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由福建中鑫建设有限公司承建)做工工资款计伍万陆仟元正(¥56000元)。结算人福建中鑫建设有限公司**和2015年8月16日”。 一审法院认为,中鑫公司在承包建设泉州工程学院第一期附属工程项目期间,委托**和作为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和雇佣原告到该工程从事现场管理等工作,并以中鑫公司名义向***出具工资结算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和为中鑫公司指派的现场施工管理负责人,**和有权处理与该项目有关的雇员招聘管理、工资结算事务,***也有理由相信**和有权代表中鑫公司与雇员进行工资结算,故**和以中鑫公司名义与***进行工资结算系履行职务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应由中鑫公司承担。***请求中鑫公司支付工资款56000元,理由和依据充分,应予支持。***请求**和共同承担工资偿付责任,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中鑫公司主张**和与其存在挂靠与被挂靠关系,但未能举证证明该挂靠事实及***知道该挂靠,也未能举证证明**和或中鑫公司事前已向***告知涉讼工程系**和挂靠中鑫公司进行施工,且***均予以否认,对中鑫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和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一、福建中鑫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工资款56000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中鑫公司向泉州市广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包建设泉州工程学院第一期附属工程项目,**和系中鑫公司员工,中鑫公司指派**和作为泉州工程学院第一期附属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在该项目工地工作,**和出具工资结算单给***,确认结欠***工资56000元,系履行职务的行为,应予认定。据此,可以认定中鑫公司结欠***工资56000元。中鑫公司虽在一审申请对工资结算单进行鉴定,但**和在答辩状中已承认该结算单系其以中鑫公司名义出具,并确认该结算单系其本人亲笔书写及捺印,故一审对中鑫公司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并无不当。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在中鑫公司承包建设的泉州工程学院第一期附属工程项目工地工作,中鑫公司经与***结算,出具结算单给***,确认结欠***工资56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双方的纠纷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确定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欠当,应予纠正。因中鑫公司已出具工资欠条(工资结算单)给***,***以此作为证据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中鑫公司主张本案应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缺乏依据,不予采纳。中鑫公司拖欠***工资56000元,***请求中鑫公司支付,依法应予支持。中鑫公司主张一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缺乏依据,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中鑫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均由福建中鑫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戴 强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