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远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福建省高远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民终73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高远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清市阳下街道机关办公楼**,组织机构代码:91350181154900650QK。
法定代表人:陈碧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胜义,贵州省织金县以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8年2月17日生,汉族,住织金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攻付,男,1962年4月14日生,汉族,住织金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祥秀,女,1967年9月23日生,穿青人,住织金县,上诉人福建省高远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丁攻付、李祥秀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4民初2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4民初268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276元由上诉人福建省高远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自行退回。
审判长 朱 莉
审判员 曹建军
审判员 吴 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向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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