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远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福建省高远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0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181执31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高远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阳下街道机关办公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忠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万荣,该公司工作人员,男,1976年8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执行人***,男,197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高远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7)闽0181民初3084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高远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询,到福清市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的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闽A×××××的纳智捷牌车辆一部,本院已经依法查封上述车辆。本院于2018年12月9发布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2018年12月9日作出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中。本院将相关的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案之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之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高远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效财产线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辆,但尚未扣押到位,暂时不能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应当及时向本院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闽0181民初3084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学品
代理审判员  闫 春
代理审判员  许贤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林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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