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闽0181执4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高远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阳下街道办事处福长路大楼一层232室,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350181154900650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福清市阳下街道溪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阳下街道溪头村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181B234717020。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高远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清市阳下街道溪头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2)闽0181民初5731号民事判决],现福建省高远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以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为由,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福建省高远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学品
审判员 ***
审判员 曾起贵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