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5**执1213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州市人民法院生效的(2017)豫0581行审418号判决,责令被执行人林州市科教制椅有限公司向林州市环境保护局缴纳行政罚款15万元。因被执行人林州市科教制椅有限公司未按判决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林州市科教制椅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林州支行的账户:41×××50_1存款30820.9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党保红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