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科教制椅有限公司

林州市环境保护局与林州市科教制椅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581执121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林州市环境保护局,11410581005607928X,住林州市长春大道5号院;
被执行人:林州市科教制椅有限公司,73247505-2,住城郊乡刘家街村东头处。
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作出(2018)豫0581执1213号冻结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林州市科教制椅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41×××50-1人民币30820.97元,现因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法院判决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林州市科教制椅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41×××50-1人民币30820.97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党保红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刘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