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豫0581行审418号
申请执行人林州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申志锋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林州市科教制椅有限公司,住所林州市振林区刘家街
法定代表人王建朝,男,汉族,1973年8月16日生,住林州市。
申请执行人林州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林环罚字(201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事由,林州市环境保护局向林州市科教制椅有限公司送达林环罚字(201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林州市科教制椅有限公司处以150000(十五万元)元罚款。林州市科教制椅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依法催告仍未履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林环罚字(201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林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林环罚字(2017)5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有金
审 判 员 赵银昌
人民陪审员 郝美玲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渝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