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鸿兴达通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京邮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中邮航空速递物流集散中心有限公司、南京鸿兴达通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1民终83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鸿兴达通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京高新开发区火炬路邮局。
法定代表人:赖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垚,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集散中,住所地**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道。
法定代表人:王刚,该集散中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海军,该集散中心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博,该集散中心员工。
原审被告:南京邮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住所地**京市鼓楼区中山路**号9号。
法定代表人:钱雪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达,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南京鸿兴达通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集散中心、南京邮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了(2015)江宁民初字第49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5)江宁民初字第49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陈传胜
审判员  毕艳红
审判员  吴晓静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尹 琪